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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学纪知纪】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(五)

发布时间:2026-08-27

第五章 附则

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、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、国有实际控制企业(含国有独资、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、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)及其分支机构中,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,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国有参股企业(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)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六条 中央金融工委、国务院国资委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。

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。

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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